怎求償》飲毒奶健康受損 可集體訴訟
毒奶污染事件愈演愈烈,消費者聞「奶」色變,目前驗出有問題的食品已紛紛下架,或可供消費者退貨,但消費者要問的是,已吃下肚的「毒品」如何求償?法界人士說,求償必須先証明發生損害,但更重要的是,如何証明所發生的損害與吃下的毒奶製品間有相當的因果關係,這才是未來消費訴訟勝或負的重要關鍵。
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,企業所提供的商品,應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。因此,就毒奶案而言,如果消費者因吃到毒奶製品,而造成身體健康受損(結石或其他因此造成病症),依法可以請求損害賠償。
不過,消費者在訴訟前必須注意到兩點,一是具體的(健康)受損情形,二是損害是因為毒奶製品造成。法界人士說,從法理上,兩者的因果關係極不易証明,但遇到此情形,通常可以期待法院會「從寬認定」,並仿日本「公害犯罪法」的原則,對於有關公害案件的因果關係証明採較寬的認定,也就是「法律推定」即可。
例如只要醫學上能夠証明,毒奶製品經食用後,確實會造成身體健康受損,且企業無法拿出反証時,即推定該危險是毒奶製品所造成,並進而求償。
由於消費者大多處於弱勢,因此法界人士也建議,消費者可依消保法規定,透過消保團體名義採集體訴訟,不但可節省訴訟費用,同時,也省下律師費,令訴訟過程更加便利。
除此之外,國家賠償是否也是求償途徑之一?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,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,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權利者,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即使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亦同。因此,如果能証明政府官員在此事件的檢驗、把關(海關)等等過程中,有明顯的故意或過失,並因此侵害人民權益,消費者也可逕向相關機關聲請國家賠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