驗票起口角 乘客張口咬 站務員出拳毆
星期二, 11月 18th, 2008驗票起口角 乘客張口咬 站務員出拳毆
〔記者傅潮標/苗栗報導〕好兇的驗票員!台鐵苗栗站職員羅永春,驗票時與乘客鄭沐真在出站口口角衝突,羅某竟出拳毆傷鄭,被控傷害,苗栗地檢署依義憤傷害罪嫌將羅永春提起公訴。
質疑他再次坐霸王車
起訴書指出,5月19日上午7點多,鄭沐真搭乘火車抵達苗栗站,準備出站時,擔任驗票工作的羅永春,因曾查獲他沒買票搭火車,懷疑鄭再次逃票,要求查驗。
乘客不甘受辱 按鈴申告
但鄭某持有車票,雙方口角引發拉扯,鄭某欲掙脫,咬羅某的左手,羅某出手毆打鄭某,造成他嘴巴、右手肘與雙膝擦傷、前胸瘀青,鐵路警察局苗栗派出所警員接獲通報,出面勸阻,鄭婉拒製作筆錄,直接到苗栗地檢署按鈴申告,指控羅涉嫌傷害與以五字經辱罵他,涉嫌公然侮辱。
檢方調帶 將站務員起訴
檢察官傳喚鐵路警察與火車站幹部查明案發經過,並調閱站區監視錄影帶,證實羅永春動粗,依義憤傷害罪嫌將他提起公訴。至於公然侮辱部分,因無人聽到羅永春辱罵鄭,現場也沒有錄音設備,罪嫌不足,不起訴處分。
刑法傷害罪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。如是當場激於義憤犯傷害罪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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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水滴:義憤而造成的刑事責任會比原本的刑責輕一點
所謂義憤傷人或義憤殺人有幾個要件:
1.當場、2.基於義憤、3.有犯罪的行為
最常被舉例的案件就是老公看到老婆和他人通姦,當場基於義憤而殺人
但是 如果是離開現場或過一段時間或早就知道就不符合上面的要件了
至於最後判刑結果要看法官的自由心證 和 環境因素(例如:社會輿論)
簡要列舉法條如下:
| 名 稱: | 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) |
| 第 二 編 分則 | |
| 第 二三 章 傷害罪 | |
| 第 277 條 |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 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|
| 第 278 條 | 使人受重傷者,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|
| 第 279 條 |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。但致人於死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|
名 稱: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)
第 二 編 分則
第 二二 章 殺人罪
第 271 條
殺人者,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第 272 條
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,處死刑或無期徒刑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第 273 條
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
